(2017)晋0110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二贵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10行初45号起诉人王二贵,男,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本院收到起诉人王二贵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7年4月22日,起诉人合法承包经营的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庄子营村集体土地被不明人员非法强行占用并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在涉案土地上进行挖掘破坏,导致涉案土地被严重破坏,无法继续耕种使用。由于合法财产权被侵害,起诉人家属随即拨打报警电话110报案,请求被起诉人清徐县公安局出警保护起诉人合法承包经营的耕地。被起诉人未派警员出警履行保护起诉人合法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未阻止不明人员强行占用、破坏涉案耕地的违法行为,现涉案土地已被严重破坏,根本无法进行耕种。被起诉人前述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人诉至我院,请求确认被起诉人拒绝履行保护起诉人合法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二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娟萍人民陪审员 王彩香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小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