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户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户某某,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耿胜男、被告人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户某某以拿衣服为由,进入被害人贺某租住的商丘市开发区“学府洋房”小区3号楼2单元1楼北户卧室内,趁贺某不备将其衣柜里现金4万元盗走。赃款已退还失主。2、2015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户某某在民权县重点高中南100米路西麦克风三楼,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1放在租住房屋内桌子上的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盗走,价值800余元。3、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户某某趁民权县新世纪演艺公司无人之际,盗窃该公司手提电脑一台,价值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户某甲、张某、郑某、杜某的证言、被害人贺某、陈某1、陈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民权县公安局野岗派出所和老颜集派出所证明、收到条、破案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户某某部分退赃、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