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与马尕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马尕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26号原告: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住所地西藏那曲地区辽宁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赤列格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锐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马尕虎,住甘肃省临夏县。原告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与被告马尕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负担。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边巴卓玛审判员 刚 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拉巴措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