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世磊、唐传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磊,唐传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磊,男,1986年9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族,初中文化,原凤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聘用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广超,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传贵,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凤阳县府城镇安信汽车修理厂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学冬,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磊、唐传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磊及其辩护人孙广超、被告人唐传贵及其辩护人孙学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世磊拍买到一辆牌号皖M×××××警的公车改制车辆,其为了节省修车费用,安排凤阳县府城镇安信汽车修理厂的修理工被告人唐传贵和周某开车一阵到停放公车改制车辆的凤阳县拘留所场地,后王世磊指使唐传贵、周某将牌号皖M×××××警、皖M07**警的轿车上一个发电机、一台录音机、二个前大灯、二只轮胎拆掉更换到自己拍卖到的轿车上。经鉴定,被盗汽车零件价值为人民币780元。2017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世磊、唐传贵与修理工梅某又到凤阳县拘留所停放车辆的场地,将车牌号皖M×××××警的轿车上一个汽油泵更换到王世磊的车上、将M0795警轿车上的一只备胎偷到王世磊的车内,后三人开车离开。经鉴定,被盗汽车零件价值为人民币570元。2017年1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世磊又再次指使被告人唐传贵和梅某到凤阳县拘留所停放车辆的场地去拆汽车配件。当唐传贵、梅某将牌号皖M×××××、0626警的轿车上一个仪表盘、一个皮带涨紧器、一个引擎盖下掉时,被人发现报警将其抓获。经鉴定,被盗汽车零件价值为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世磊于2017年2月6日到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主动投案。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世磊、唐传贵与他人多次共同盗窃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75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世磊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世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世磊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王世磊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传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唐传贵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唐传贵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世磊是凤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聘用驾驶员,2017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世磊拍买到一辆牌号皖M×××××警的公车改制车辆,其为节省修车费用,从办公室携带了牌号皖M×××××警、皖M×××××警两辆警车的档案,到凤阳县府城镇���信汽车修理厂找到老板吉某,吉某安排周某和被告人唐传贵前往修理。在停放公车改制车辆的凤阳县拘留所场地,王世磊指使唐传贵、周某将牌号皖M×××××警、皖M07**警轿车上的一个发电机、一台录音机、二个前大灯、二只轮胎拆掉更换到自己拍卖到的轿车上。经鉴定,被盗汽车零件价值人民币780元。2017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世磊、唐传贵与修理工梅某又到凤阳县拘留所停放车辆的场地,将牌号皖M×××××警轿车上的一个汽油泵更换到王世磊的车上,将该车上的一只备胎偷到王世磊的车内,后三人开车离开。经鉴定,被盗汽车零件价值人民币570元。2017年1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世磊又再次指使被告人唐传贵和梅某到凤阳县拘留所停放车辆的场地去拆汽车配件。当唐传贵、梅某将牌号皖M×××××警、皖M×××××警轿车上的一个仪表盘、一个皮带涨紧器、一个引擎盖下掉时,被人发现报警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汽车零件价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世磊于2017年2月6日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月20日晚18时许,姚某,4报案称两个男子在凤阳县府城镇拘留所南侧盗窃汽车零件。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世磊、唐传贵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3、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归案经过证明,证实2017年2月6日王世磊到该所投案自首;2017年1月20日晚,唐传贵伙同梅某在凤阳拘留所南侧场地盗窃汽车零部件时被发现、现场抓获,后被口头传唤到该所调查。4、凤阳县公安局洪武路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世磊、唐传贵无违法犯罪记录。5、凤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情况说明,证实该局统一管理停放在凤阳看守所和拘留所大院内的警车。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盗警车零部件扣押及发还情况。7、通话记录单,证实2017年1月20日王世磊、唐传贵、梅某的手机通话情况。8、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品清单,证实2017年1月19日王世磊以6500元拍得牌号皖M×××××警轿车一辆。9、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证实2016年3月1日王世磊与凤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驾驶员工作。10、凤阳县公安局凤公(府城)行罚决字(2017)191、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周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梅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三日。11、证人梅某证言,证实安信修理厂是凤阳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个定点维修厂,王世磊是凤阳机关事务��理局的驾驶员,负责开车。2017年1月19日王世磊拍了一辆停放在拘留所的警车,其修理厂的同事去修但没修好。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其和唐传贵、车主王世磊三人开着厂里的车到拘留所,经过检查后发现有些配件需要更换,王世磊让其和唐传贵从其他警车上拆,唐传贵从0795警车后备箱拆汽油泵,换到王世磊的车上,后备箱里还有一个备胎。下午四五点时王世磊打电话说他买的车仪表盘、皮带涨紧器都有问题,让其等人直接到拘留所里停放的警车上去拆。快到六点的时候其跟唐传贵开车去,拆了0795车上仪表盘、皮带涨紧器,还将0626警车上的引擎盖拆下来装到其开去的苏A×××××桑塔纳3000轿车上,是打算回来将引擎盖装到王世磊买来的车上,他车上的引擎盖再安装到其厂里的车上。其等人走的时候被人拦住了。其车里的档案袋是王世磊给的,里面是警车的钥匙和资料��被盗的这些车辆是凤阳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停在凤阳县拘留所南侧场地上的警车是留拍卖的,只有拍卖以后,才能处理。其等人偷汽车零件的时候,王世磊叫说话声音不要大、搞快点,不要让别人看到。12、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19日下午4点左右其正在修理厂里上班,凤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聘用驾驶员王世磊说他买了一辆公车改革上缴的警车,老板吉某让其和唐传贵去把停在拘留所南侧场地上车开回来。三人开着厂里的车到拘留所,其和唐传贵没有修好王世磊买的皖M×××××警车。王世磊让两人把他车上的零部件给换掉,他拿出来皖M×××××警车左右两侧警车的档案袋,袋里有警车钥匙,让其将这车右侧皖M×××××警车上的大灯偷下来装在他的车上,其问可管偷,王世磊说没事。其在偷前大灯的时候,王世磊让唐传贵去偷西侧皖M07**警车的前轮���,0795车上的发电机、录音机。皖07**车其等人没有车钥匙,是顺手偷的。其等人偷汽车零部件时王世磊催两人搞快点,动作、声音搞小点。其也考虑到拆其他车零部件是违法的,但是王世磊讲没有事管偷。13、证人吉某证言,证实凤阳安信汽车修理厂是凤阳县政府车辆定点维修厂之一,其是厂长。2017年1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凤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驾驶员王世磊到厂里找其帮忙修车,他买了辆公车改革淘汰下来的警车,这个车停在看守所大院。其让厂里的周某、唐传贵去帮他修车。晚上9点钟左右,其和代某,4碰到王世磊,他说车子没搞好。第二天其在厂里找梅某扒胎时,才知道梅某跟唐传贵去帮王世磊修车了,其打电话催梅某回来,梅某到11点多才回来。之后其发现修理厂苏A×××××桑塔纳3000的仪表盘换了,代某,4说是唐世贵他们换掉的。晚上6点多钟,��某,4打电话说唐传贵、梅某因为在看守所与拘留所院内盗窃汽车引擎盖被警察抓了。14、证人代某,4证言,证实唐传贵、梅某是其汽车修理厂的工人,王世磊是驾驶员。其听说王世磊拍买了辆车,王世磊、唐传贵、梅某在凤阳拘留所南侧盗窃汽车零部件被抓了。15、证人董相信证言,证实其是凤阳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是负责车辆调度维修及车辆档案管理和人员管理的平台,车辆档案平时由张某,4主管,一部分公安局上交的警车停放在凤阳拘留所南侧场地上。2017年1月19日下午拍卖的皖M×××××警车被王世磊买去了。王世磊是平台的聘用驾驶员,他拿了六七个车子档案袋去看车,其中包括皖M×××××,皖M×××××,档案袋里有车辆登记书、行车证、车钥匙。16、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其是凤阳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公车改革上交的车辆档案归其单位管理,其负责保管这些手续。2017年1月16、17号其委托单位驾驶员王世磊带人去看1月19号要拍卖的车辆,并交给他十几个档案袋,包括皖M×××××,皖M×××××这两辆车的档案。20号下午其发现这两个车的档案不在档案柜里。17、证人姚某,4证言,证实2017年1月20日晚18时40分左右,其在值班时发现有人偷盗停放在院内警车零部件。18、被告人唐传贵供述,供认王世磊是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驾驶员,2017年1月19日下午4点多钟,王世磊开着他们单位的公车来安信修理厂洗车,说他才拍了一辆公车,停在拘留所那也打不着火了,老板让其和周某去维修这辆车。王世磊开车到停放警车的地方,指着一辆桑塔纳3000警车说这就是他拍下的车,这车哪里有问题直接从这车的左右两侧的警车上拆。其检查王世磊的车,发现问题很多,就从这车南侧的0795警车上拆了发电机、录音机,将西南方向的一辆警车上的前两只轮胎拆掉安装在王世磊拍下的0529警车上了,将换下的轮胎又安装在被拆掉的车上。周某把0795警车上的2个前大灯拆掉安装在0529车上,0529车上换下的大灯安装在0795警车上。当天晚上车没有修好。20日上午9点左右,其和梅某、王世磊三人开着厂里的车又到拘留所,其从0795警车后备箱拆汽油泵换到王世磊的车上,有人将0795车上的备胎也放到王世磊的车上,之后其等人将王世磊的车开到汽修厂维修了。20日下午5点左右,其打电话给王世磊说这个车问题很多,王世磊让其等人去拆其他警车的零件来维修他的车。晚上吃过饭其和梅某开厂里的车到拘留所那将0795警车上的仪表盘、皮带涨紧器、北侧皖M×××××警车的引擎盖都拆掉了,将厂里车上的引擎盖安装在被拆掉的那辆警车上。王世磊带其等人去修车时带了两个档案袋,装着皖M×××××、0626车的钥匙跟资料,他就是用这个钥匙开的车门。被盗的这些车辆是凤阳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停在凤阳县拘留所南侧场地上留拍卖的,只有拍卖以后,才能有权处理。其等人偷东西的时候,王世磊还看着周围可有人,叫两人不要大声说话。皖M07**警车没有车钥匙,其等人顺手盗窃了二个轮胎。19、被告人王世磊供述,供认其是凤阳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聘用驾驶员,2017年1月18日拍买了一辆停放在凤阳拘留所南侧场地上公车改革上缴的皖M×××××警车。其所在单位管理这些上缴的车辆,车辆的档案袋是张璇保管,有时张璇让其拿档案袋带人去看车,2017年1月16日其带人去看车后还档案袋时,将皖M×××××、0795、0529三辆警车的档案袋私自带走了。其买的车轮胎没��气,而且毛病不少,2017年1月19日下午三四点钟其带着皖M×××××、皖M×××××、皖M×××××三辆警车的档案袋到县政府定点修理点之一的安信汽修厂,让老板吉某找人将车开回来。吉某安排周某、唐传贵跟其一起开着安信汽修厂的一辆皖A×××××桑塔纳3000轿车往拘留所去,在车上其跟周某、唐传贵讲先把车搞好,再看看车上的哪些零部件需要更换,从附近警车上偷零件换掉。到拘留所后周某、唐传贵检查、修理车辆,其车的两个前轮胎、两个前大灯、录音机、发电机等都不管使用了,其让他俩将皖M×××××车的前大灯、录音机、发电机,皖M07**警车前轮胎偷下来装在其的车上,唐传贵问其“可管弄?”其说管弄,就是管偷的意思。下零件的时候其还让他们声音搞小点,动作搞快点。20日上午9点左右其到修理厂喊梅某、唐传贵一起到拘留所去修车,车子的汽油泵坏掉了,他俩将皖M×××××车上的汽油泵偷下来装到其车上,其还将该车后备箱里的备胎偷拿到其车子后备箱里。后来其等人将车开到修理厂,让他们再看看可有需要修理或者更换零件的。20日下午四五点其打电话给唐传贵、梅某,问其车辆检查情况,唐传贵说车皮带张紧器、仪表盘、引擎盖等有点问题,之后他俩打电话问其怎么办,其让他们自己看着办,缺什么东西到拘留所警车上偷。这次梅某、唐传贵偷的是皖M×××××警车上的引擎盖、皖M×××××警车上的仪表盘、皮带涨紧器。梅某和唐传贵当时还打电话说把偷的引擎盖装其车上,其车上的引擎盖装他们厂里的苏A×××××桑塔纳3000轿车上,其让他们自己看着办。20、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凤价认定(2017)16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次认定标的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1750元。2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磊、唐传贵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世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传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世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传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传贵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磊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唐传贵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洁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人民陪审员 赵玉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婷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