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3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某,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吸毒于2007年3月14日被原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限期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11月13日转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10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月27日转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抓获,因吸毒次日被该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被告人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师某约定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三粒毒品“曲马多”,师某拿到毒品后,给周某两粒,自己留下一粒作为好处自用。2.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师某欲以每粒1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毒品“曲马多”。当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地下道附近,师某以900元价格卖给周某8粒曲马多胶囊时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曲马多”胶囊8粒,重2.37克。经鉴定,该胶囊中检出“曲马多”成分。另查明,第二起贩毒事实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称重记录、毒品鉴定报告、扣押毒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师某有多次吸毒劣迹、第二起贩毒事实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所涉毒品被及时收缴,未流入社会,其当庭自愿认罪,有吸食毒品情节,其亲属代为缴纳罚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纪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