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谷亚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谷亚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696号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9号楼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生,男,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超,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谷亚楠,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亚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天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