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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37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红鑫模具钢材店与中山市小榄镇桂友模具钢材经营部、周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红鑫模具钢材店,中山市小榄镇桂友模具钢材经营部,周德生,黄桂容,周祖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3765号之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红鑫模具钢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工业区佛陈路***号。经营者:张辉勇,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阳,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绮雯,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桂友模具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工业大道宜男工业区。经营者:周德生,身份信息同下。被告:周德生,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告:黄桂容,女,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周祖森,男,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红鑫模具钢材店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桂友模具钢材经营部、周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申请追加黄桂容、周祖森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桂容、周祖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红鑫模具钢材店撤回对被告黄桂容、周祖森的起诉。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林谊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方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