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被执行人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思贤处。法定代表人:张明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