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江光荣、江光军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光荣,江光军,江光源,江光秀,江广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光荣,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1日,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元建,湖北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光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8日,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彬,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光源,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8日,住襄阳市襄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光秀,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l1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武(系江光秀丈夫),住襄阳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广英,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27日,住襄阳市樊城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修家,湖北马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光荣、江光军因与被上诉人江光源、江光秀、江广英共有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查明,2015年10月23日,襄阳市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与江光荣(编号为B-121号,建筑面积为122.81m2)、江耀扬(编号为B-122号,建筑面积为61.41m2)、汪玉海(编号为B-123号,建筑面积为122.81m2)、江辉(编号为B-124号,建筑面积为61.41m2)签订了4份《襄阳市襄城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一审判决在下列方面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除江光荣外,其他3名被征收人均不是本案当事人,被征收的房屋作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缺乏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江光荣、江光军借用案外人名义签订协议,缺乏事实依据。即使有证据证明确系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应当进行审查。三、4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合计368.44m2,但江大洲、吕顺英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只有200.52m2,为什么相差167.92m2,该部分被征收房屋到底是谁的房屋、依据是什么,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是否合法、该由谁享有等均未查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光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1元、江光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3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琦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