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马迎召、杨强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马迎召,杨强生,韩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梁威,任行长。被执行人马迎召,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杨强生,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韩笑,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迎召、杨强生、韩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宝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显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