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月琴与吕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俊,徐月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1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俊,女,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现住南京���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月琴,女,195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勤忠,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俊因与被上诉人徐月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被上诉人徐月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徐月琴并未将马克币实际转让给吕俊。吕俊一直误以为徐月琴已经将马克币转让给了吕俊,后才从马克币公司陶某,4(音)处得知因双方未到公司进行转让操作,马克币并未转让成功,陶某,4可打开网页,证明相关马克币仍在徐月琴名下。吕俊文化水平低,听信他人宣传投资马克币,但马克币平台系国外网站,如何操作,吕俊并不清楚;二、对于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徐月琴将马克币转让给吕俊,系合同履行行为,徐月琴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将马克币转让至吕俊名下。但徐月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证人张某,4也证明其没有实际看到办理转让手续。一审法院却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吕俊,显属错误。被上诉人徐月琴辩称,一、其与吕俊就马克币达成转让协议后,吕俊��具了借条,后吕俊自己到马克币公司操作完成转让行为,转让后,马克币公司发送的邮件中,收件人由徐月琴变更为吕俊。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说明吕俊与徐月琴之间存在马克币的转让合同行为,马克币已经实际转让到吕俊名下,吕俊本人也认可已经受让了马克币,并且答应还钱;二、在签订转让证明、出具欠条后半年多时间,吕俊一直没有告知徐月琴马克币没有转让成功或者马克币不在其名下,而是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自认14万元马克币在其名下,直到一审庭审中才称马克币没有转让成功。吕俊陈述在这半年多时间内可以看到自己的账户,根据合理推断,其可以看到马克币是否转让成功;三、徐月琴购买马克币后,马克币公司就给了账号、密码,徐月琴从未登陆过。转让马克币时,吕俊称拿着承诺书就可去马克币公司办理转让手续,因此,承诺���原件在吕俊手中;四、徐月琴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吕俊虽然提出反对或反驳的意见,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徐月琴的证据处于证据优势,应当予以采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月琴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吕俊偿还欠款1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7日,徐月琴、吕俊在共同的朋友张某,4家就马克币股权转让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徐月琴将其名下的马克币股权作价14万元转让给吕俊,双方签订了《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张某,4作为见证人在该《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上签名,吕俊当场向徐月琴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徐月琴人民币拾肆万元,6个月还清”的《借条》。数天后,张某,4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徐月琴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1.借条一张,以证明徐月琴、吕俊间就马克币转让一事达成一致,作价14万元,吕俊受让徐月琴名下全部马克币;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两张,以证明徐月琴购买马克币共花费约14万元;3.微信聊天记录三张(含语音),以证明吕俊认可已经成功受让马克币,且马克币已在吕俊名下,吕俊欠徐月琴14万元的转让款,并答应还款,但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4.电子邮件(138×××@163.com)八份,以证明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徐月琴的马克币账户已经让渡给吕俊,并且该账户已经由吕俊实际控制,即转让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首页的账户和密码系当初购买马克币时由马克币公司负责人书写,每位购买马克币的客户均有一个账户和密码。徐月琴申请证人张某,4出庭作证,证人张某,4在庭审中称:“2016年3月7日,徐月琴、吕俊���定,徐月琴将马克币让给吕俊,但她们俩具体怎么谈的我不清楚,她们俩到我家写了转让书,吕俊写了借条给徐月琴,我在借条和转让书上均签了字。┄┄借条上证明人的签名我是过两天签的。┄┄我只听吕俊说‘马克币到期时我会还你钱’,证明马克币应该已经在吕俊手下,我没实际看到其办理转让手续。┄┄今年7、8月左右,徐月琴与吕俊在南湖因马克币的事情发生纠纷,吕俊报了110,徐月琴让我过去,我去时警察已经在场。我听到徐月琴要吕俊先还5万元。吕俊称‘马克币不可能还,你想让就让,不想让就不让?’┄┄借条上的14万元与转让书上的14万元是同一笔钱。”吕俊向法院提交了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以证明徐月琴诉请的14万元借款系基于徐月琴、吕俊间转让马克币而产生,由吕俊先行出具了借条。经庭审质证,吕俊对徐月琴提���的4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的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仅能证明徐月琴从其相关账户消费和支出了139230元,无法证明其对应的购买即为马克币;对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其中的内容无法达到徐月琴的证明目的;对证据4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上的内容全为英文,徐月琴未提供翻译,邮件的发件人也无证可查。对吕俊提交的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徐月琴认可其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综合徐月琴提交的多组证据及证人证言,吕俊已自认其已经受让了徐月琴的马克币,受让金额为14万元,与该份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相一致。吕俊一直认可转让马克币的欠款为14万元,并答应归还,如果吕俊未成功办理过户,不可能答应还钱。法院对上述证据及证人���某,4证言认证如下:徐月琴提交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相关,来源真实、合法,证人张某,4证言证明了本案相关事实,上述相互间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徐月琴、吕俊间存在转让马克币股权的事实,均予采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虽具备真实性,但不能证明与涉案的14万元有关联,不予采信;电子邮件系英文邮件文本,徐月琴未能提供中文译本,其内容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吕俊提交的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与待证事实相关,且来源真实、合法,与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张某,4证言相印证,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徐月琴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理由如下:一、马克币是一种在互联网上操作的虚拟加密货币,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在互联网上进行的虚拟货币的转让、买卖���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马克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徐月琴、吕俊2016年3月7日签订的《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徐月琴、吕俊签订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之日,吕俊向徐月琴出具的借条,其性质实为吕俊未及时给付徐月琴14万元转让款而书写的欠条,其目的是证明尚欠徐月琴14万元未给付。庭审中,吕俊虽称徐月琴未实际转让给其作价14万元的马克币股权,但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徐月琴提交的证明作价14万元的马克币股权已转让给其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亦未能提交反证。故应认定徐月琴已将作价14万元的马克币股权转让给吕俊,吕俊拖欠徐月琴14万元转让款未给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失等违约责任。”吕俊在2016年3月7日出具给徐月琴的借条中承诺6个月还清14万元,但直至2016年10月徐月琴提起本案诉讼时,仍未给付徐月琴14万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吕俊应给付徐月琴14万元。鉴于吕俊逾期仍未给付拖欠徐月琴的14万元确已造成徐月琴经济损失,吕俊应自2016年3月8日起,以14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徐月琴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吕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月琴人民币14万元并向徐月琴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吕俊承担。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吕俊当庭登陆其本人购买的两组以及徐月琴购买的三组马克币账户,并称购买一组马克币对应一个账户、密码,其从马克币公司工作人员许洪君(音)处要了徐月琴的账户密码。这些账户谁都可以登陆,只能看,动不了,登陆徐月琴的账户并不代表吕俊可控制徐月琴账户。经质证,徐月琴对该网站及账户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购买时,马克币公司仅提供了一个账号、密码,没有三个账号、密码,马克币公司提供的网址现在无法登陆,也与吕俊登陆的网址不同,无法核实该网址的真实性来源。徐月琴本人都无法登陆马克币账户,吕俊通过询问他人就可以登陆,可见吕俊了解和掌握徐月琴的账户信息,甚至可以控制徐月琴账户��徐月琴二审中补充提供了下列证据:1.电子邮件的中文译本,证明目的同其在一审中提交的电子邮件;2.徐月琴购买马克币刷卡的银行流水明细详单,一是工商银行的39230元,一是兴业银行的10万元,均于2016年2月18日汇至南京市华林五金批发经营部。经质证,吕俊认为电子邮件为徐月琴单方提供,真实性无法确认;对银行流水明细详单予以认可。二审中,证人张某,4亦到庭陈述,主要内容同一审中所作陈述,其购买了两组马克币,当时马克币公司给了一个账户,一个密码,马克币还在其手里,其没有打开过该账户。其不知道马克币转让其他人需要办理何种手续。吕俊的质证意见:证人证言可以证明马克币没有转让成功。徐月琴则认为,证人未某,4是否转让成功,徐月琴有理由相信马克币已转让成功。本院认证意见:吕俊登陆的马克币账户与徐月琴本人持有的马克币公司提供的网址并不相同,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徐月琴二审中补充提供的电子邮件中文译本,与待证事实无关,不予采信;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吕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证人张某,4证言,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予以采信。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徐月琴、吕俊签订的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签���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当日,吕俊向徐月琴出具14万元借条,该14万元与徐月琴购买涉案马克币支付的价格相当,证明吕俊认可双方转让合同成立,并愿意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徐月琴多次向吕俊催要款项,吕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认可“马克币14万债务落在我身上”。结合双方之间的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借条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实施了马克币转让行为,吕俊应依约支付受让徐月琴马克币的相应对价。现吕俊辩称证人陶某,4、徐洪君等可以证明马克币未实际转让成功,但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吕俊亦未能提交其他反驳证据予以证实,对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吕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吕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剑飞审判员 王长春审判员 左自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