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润娥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润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3刑初61号公诉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润娥,女,1977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阳煤集团一矿工人,户籍地为阳泉市矿区,现住阳泉市矿区。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经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阳矿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润娥涉嫌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润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刘某某1办理购房指标为由,骗取刘某某1人民币现金4万元,于被害人报案前退还0.6万元,剩余3.4万元至今未退还。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2、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刘某某2女儿周某办理阳泉车管所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2人民币现金2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3、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闫某某儿子翟超办理阳泉热力公司工作为由,骗取闫某某人民币现金3.5万元,于被害人报案前退还2.25万元,剩余1.25万元至今未退还。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4、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刘某某5侄女刘某某3办理阳泉煤气公司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5人民币现金1.5万元,于被害人报案前退还1.1万元,剩余0.4万元至今未退还。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5、2015年7月,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吕某某办理阳煤集团购房指标为由,骗取吕某某人民币现金4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6、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苏某某妻子办理阳泉煤气公司工作为由,骗取苏某某人民币现金3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7、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李某某朋友的儿子办理阳泉热力公司工作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现金2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8、2015年12月,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刘某某4办理阳煤集团购房指标为由,骗取刘某某4人民币现金0.5万元,于被害人报案前退还0.39万元,剩余0.11万元至今未退还。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9、2015年10月9日、14日、23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王某某2妹妹王某某1、王某某2朋友武某某办理阳泉热力公司工作为由,骗取王某某2人民币现金8.5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10、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赵某某办理工作调动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现金0.7万元。后在被害人赵某某的多次催要下,于被害人报案前退还0.6万元,剩余0.1万元至今未退还。所偏款项用于偿还债务。11、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荆某某办理阳煤集团工作为由,骗取荆某某人民币现金3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12、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郭某某朋友的孩子办理阳煤集团工作为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现金2万元,于被害人报案前退还0.96万元,剩余1.04万元至今未退还。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综上,被告人郭润娥共计诈骗作案12起,诈骗金额28.8万元。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在发表的公诉意见中认为,被告人郭润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润娥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刘某某办理购房指标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现金4万元,于被害人报案前退还0.6万元,剩余3.4万元至今未退还。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2、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刘某某2女儿周某办理阳泉车管所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2人民币现金2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3、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闫某某儿子翟超办理阳泉热力公司工作为由,骗取闫某某人民币现金3.5万元,于被害人报案前退还2.25万元,剩余1.25万元至今未退还。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4、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刘某某5侄女刘某某3办理阳泉煤气公司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5人民币现金1.5万元,于被害人报案前退还1.1万元,剩余0.4万元至今未退还。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5、2015年7月,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吕某某办理阳煤集团购房指标为由,骗取吕某某人民币现金4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6、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苏某某妻子办理阳泉煤气公司工作为由,骗取苏某某人民币现金3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7、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李某某朋友的儿子办理阳泉热力公司工作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现金2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8、2015年12月,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刘某某4办理阳煤集团购房指标为由,骗取刘某某4人民币现金0.5万元,于被害人报案前退还0.39万元,剩余0.11万元至今未退还。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9、2015年10月9日、14日、23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王某某2妹妹王某某1、王某某2朋友武某某办理阳泉热力公司工作为由,骗取王某某2人民币现金8.5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10、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赵某某办理工作调动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现金0.7万元。后在被害人赵某某的多次催要下,于被害人报案前退还0.6万元,剩余0.1万元至今未退还。所偏款项用于偿还债务。11、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荆某某办理阳煤集团工作为由,骗取荆某某人民币现金3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12、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郭润娥以能为郭某某朋友的孩子办理阳煤集团工作为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现金2万元,于被害人报案前退还0.96万元,剩余1.04万元至今未退还。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综上,被告人郭润娥共计诈骗作案12起,诈骗金额28.8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郭润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收条、收据、借条,证实:2015年10月9日郭润娥收到王某某1办工作款2万元;2015年10月14日收到王某某2办工作款3万元;2015年10月23日收到王某某2办工作款3.5万元;2015年10月12日收到李某某2办工作款1万元;2015年6月23日,郭润娥收到刘某某5办工作款1.5万元;2016年3月15日,郭润娥收到郭某某2办工作款2万元;2015年5月23日,郭润娥收到翟某如办工作款3.5万元;2014年11月19日,郭润娥收到周某办工作款2万元;2016年5月3日,郭润娥借到刘某某41万元;2016年2月21日,郭润娥收到荆某某办工作款3万元;2016年12月1日,郭润娥借到刘某某(6)3.4万元;2016年9月29日,郭润娥借到吕某某4万元;2015年9月25日,郭润娥收到苏某某办工作款3万元。2.被害人陈述:⑴王某某2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我给了郭润娥8.5万元用于帮王某某1和武某某办理阳泉市热力公司的工作。郭润娥说是委托一个朋友办理工作,具体的我不清楚。工作没有办成,郭润娥也没退钱,我退过武某某3千元。郭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3月15日,我给了郭润娥2万元让其帮候某某的孩子办阳煤集团工作。工作一直没办成,郭润娥退还给候某某一部分钱,还有1.04万未退还。闫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5月23日,我给了郭润娥3.5万元让其帮我儿子办理阳泉市热力公司的工作。工作没有办成,我向郭润娥催要招工款,郭润娥归还我2.25万元,还有1.25万未退还。(4)刘某某5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6月23日,我给了郭润娥1.5万元让其帮我哥的女儿刘某某3办理阳泉煤气公司的工作。工作一直没办成,我向郭润娥多次催要钱,郭润娥一共退还我1.1万元,还有4千元未退还。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2日,我给了郭润娥2万元让其帮我朋友的儿子办理阳泉热力公司的工作。工作一直没办成,我向郭润娥多次催要钱,郭润娥总是推脱我,我就自己拿了2万还给了朋友。刘某某4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2月的一天,我给了郭润娥5千元让其帮我办理阳煤集团七分会的购房指标。购房没办成,我就一直和郭润娥催要购房款,她先后分三次退还给我3900元,但郭润娥说这只是利息,之后我再和郭润娥要钱时,她说过段时间再给我,每天给我100元的利息,所以就给我打了一张1万元的条。荆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2月21日,我给了郭润娥3万元让其帮我办理阳煤集团一矿选煤厂的工作。工作一直没办成,我向郭润娥多次催要还款,郭润娥说是她也是找别人办理的,她等对方把钱还给她,她才能给我。至今郭润娥也没退钱。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郭润娥说她认识三矿房地产科的领导,花4万元就能以内部价格买一套房子。2014年9月25日,我给了郭润娥4万元让其帮我买房子。购房一直没办成,我向郭润娥多次催要购房款,郭润娥退还给我6千元,还有3.4万元没有退。郭润娥给我打的收条被我弄丢了。吕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7月至8月,我分两次共给了郭润娥4万元让其帮我办理三矿赛鱼七分会的拆迁指标。指标一直没办成,我让郭润娥退钱,郭润娥说肯定能办成,2016年9月29日,郭润娥给我打了一个条。苏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9月24日、25日,我分两次给了郭润娥3万元让其帮我老婆办阳泉市煤气公司的工作。工作一直没办成,郭润娥也没有退钱。武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0月,我听我老公说王某某2可以办理阳泉热力公司的工作,我就答应办工作。10月14日、23日,我给了王某某2共5万元。我不知道王某某2是委托谁办理的,王某某2说有两个工作指标,有一个给他妹妹。王某某2给我退过3000元。王某某1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0月上旬,我听我哥王某某2说有个叫郭润娥的可以办理阳泉市热力公司的工作,2015年10月9日,我和王某某2一起给了郭润娥2万元,10月23日,我给了王某某21.5万。王某某2说郭润娥承诺如果办不成就如数退款。刘某某2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9日,我给了郭润娥2万元让其帮我女儿周某办理阳泉市车管所的工作。工作没办成,郭润娥也没有退钱。(14)赵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1月,我听朋友说郭润娥可以办理调动工作,于是就联系了郭润娥,我在三矿医院附近将5000元交给郭润娥,她承诺2016年2月就会有消息,2015年12月郭润娥说要请领导吃饭,我就在赛鱼口将2000元给了郭润娥,至今工作没有办成,郭润娥退还给我6000元,还有1000元没退。给钱时没打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润娥的讯问笔录,证实:对自己以能为他人办理购房、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办工作及办理购房,自己收取的钱用于偿还债务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收取了郭某某2万元承诺给其办理阳煤集团的工作,工作没有办成,我退了0.96万元,还有1.04万元没有退;2015年我收取了刘某某51.5万元承诺给其办理阳泉煤气公司的工作,工作没有办成,我退了1.1万元,还有0.4万元没有退;2015年我收取了李某某2万元承诺给其办理阳泉煤气公司的工作,工作没有办成,钱没有退;2015年我收取了闫某某3.5万元承诺给其办理阳泉煤气公司的工作,工作没有办成,钱退还了2.25万元,还有1.25万元没有退;2016年我收取了荆某某(2)3万元承诺给其办理阳煤集团的工作,工作没有办成,钱没有退;2015年10月9日、14日、23日,我以能为王某某2妹妹王某某1、王某某2朋友武某某办理阳泉热力公司工作为由,骗取王某某2人民币现金8.5万元。这些钱都用于偿还之前委托我办理工作的人了;2014年我收取了刘某某22万元承诺给其办理车管所的工作,工作没有办成,钱没有退;2014年我收取了刘某某4万元承诺给其办理住房指标,没有办成,退了6000元,还有3.4万元没有退;2015年我收取了吕某某4万元承诺给其办理拆迁指标,没有办成,钱没有退;2015年我收取了刘某某45000元承诺给其办理阳煤集团的购房指标,没有办成,退了3900元,还有1100元没有退;2015年我收取了苏某某3万元承诺给其办理煤气公司的工作,工作没有办成,钱没有退。时间记不清了,我收取了赵某某7000元承诺给其办理调动工作,没有办成,退了6000元。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润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润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本院执行。)二、责令被告人郭润娥退赔违法所得28.8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须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张峻巍人民陪审员 王智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牧美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