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6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恩扎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扎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6刑初33号公诉机关美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恩扎某某,男,1984年6月3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批捕在逃,2017年3月16日投案自首,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以美检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恩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勇锡、书记员沈培石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恩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美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恩扎某某和恩扎日格、毕子达作、色尔冬胡、勒格达夫、恩扎尔合、欧扎衣夫、勒格阿三、勒格勒夫、恩扎江生、恩扎石者(均已判刑)��色尔木良(在逃)十二人在美姑县瓦西乡达拉阿莫村一个叫“天保”的地方商量,准备向在那里挖玛瑙石的人员收取玛瑙石洞子费。因美姑县政府安排洪溪伐木场职工色尔木良等人看守玛瑙石出矿点,他们经过商议之后凑足了5万元送给洪溪伐木场玛瑙石看守人员色尔木良等人,让伐木场守玛瑙石的人员不要干涉他们强行向挖玛瑙石的人收取洞子费。之后恩扎某某、恩扎日格、毕子达作、色尔冬胡、勒格达夫、恩扎尔合、欧扎衣夫、勒格阿三、勒格勒夫、恩扎江生、恩扎石者、就开始向挖玛瑙石的人收取玛瑙石洞子费,挖出玛瑙石的每个洞子每天被他们收取800元,没挖出玛瑙石的每个洞子每天被他们收取200元。由毕子达作负责记账,勒格达夫负责保管钱,其他人每晚都一起去玛瑙石洞子收钱,挖玛瑙石的人出于害怕而被迫向他们如数交纳了钱财。通过这种方式,恩��某某、恩扎日格、毕子达作、色尔冬胡、勒格达夫、恩扎尔合、欧扎衣夫、勒格阿三、勒格勒夫、恩扎江生、恩扎石者在瓦西乡“天保”强行收取到违法所得共计10万余元人民币,扣除之前他们送给伐木场看守玛瑙石人员5万元后将剩余的钱平均分配,平均每人分得4900元。2017年3月16日,恩扎某某到美姑县依果觉乡派出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恩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恩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不是主犯。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不详),在美姑县瓦西乡达拉阿莫村一个叫“天保”的地方,美姑县政府安排洪溪伐木场职工石洛木良等人看守玛瑙石出矿点,禁止民众私自采���玛瑙石。被告人恩扎某某及其同伙商量好拿5万元给石洛木良,只要给了这5万元,伐木场守玛瑙石的人员就不会干涉他们向挖玛瑙石的人收取洞子费。钱由毕子达作垫支2万元,恩扎石者垫支3万元,将5万元凑足后,由恩扎某某和恩扎江生送钱过去,但石洛木良没收,后又由恩扎江生和勒格阿三将钱送过去,石洛木良才收下。三天后恩扎某某、恩扎日格、毕子达作、色尔冬胡、勒格达夫、恩扎尔合、欧扎衣夫、勒格阿三、勒格勒夫、恩扎江生、恩扎石者(均已判刑)就开始向挖玛瑙石的人收取玛瑙石洞子费,他们向挖出玛瑙石的每个洞子每天收取800元,没挖出玛瑙石的洞子每天收取200元。由毕子达作负责记账,勒格达夫负责保管钱,其他人则每晚一起去玛瑙石洞子收钱,他们对挖玛瑙石的人说在“天保”挖玛瑙石必须给他们钱,否则就不准挖。因恩扎某某比较有威信,大家都听他的,遇到不愿意给钱也不愿意走的就都由恩扎某某出面处理,期间有部分挖玛瑙石的人因为不愿意给钱而被他们赶走,由于恩扎某某及其同伙大多数是年轻人,且很多是黑彝,大多数挖玛瑙石的人出于害怕便按照他们的规定向他们交了每个洞子每天200元、800元不等的金额。在连续收取了四天后,由于受到当地村书记和村长的阻止,他们才停止收费。通过这种方式,恩扎某某、毕子达作、色尔冬胡、勒格达夫、恩扎尔合、欧扎衣夫、勒格阿三、勒格勒夫、恩扎江生、恩扎石者、恩扎日格、在瓦西乡“天保”强行收取到违法所得共计10万余元人民币,扣除之前他们送出去的5万元后将剩余的钱平均分配,平均每人分得4900元。其中被告人恩扎日格没有参与分赃。2017年3月16日,恩扎某某到美姑县依果觉乡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恩扎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3、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恩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4、证人恩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听说有人在挖玛瑙石的地方收钱,一天晚上他就和阿背某某一起去到挖玛瑙石的地方,看到恩扎日格、勒格阿三、色尔冬胡还有另外几名不认识的男子在向挖玛瑙石的人收钱,他听到有人说“没有出玛瑙拿什么给”的争吵声。他们便上前去问为什么收钱,那些人就跑了;5、证人海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他和几个朋友在“天保”挖玛瑙石,���一天晚上来了十几个人说挖玛瑙石必须给他们钱,挖出玛瑙石给800,没挖出也要给200,否则就不能挖,因为来收钱的大多数是年轻人而且多数是黑彝,他们一起挖玛瑙石的人因害怕都给了。在对编号为1号至10号的两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时,证人海某某准确辨认出向他们收钱的是恩扎日格和恩扎江生;6、证人勒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他和另外九名老乡一起在“天保”挖玛瑙石,有十几个人到他们挖玛瑙石的洞子里来说挖玛瑙石必须给他们钱,挖出玛瑙石给800,没挖出也要给200,否则就不能挖,因为来收钱的大多数是年轻人而且多数是黑彝,他们一起挖玛瑙石的人因害怕就给了。在对编号为1号至10号的四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时,证人勒某某准确辨认出向他们收钱的是恩扎日格、勒格达夫、勒格勒夫、勒格阿三;7、证人约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他和几个堂兄弟一起在“天保”挖玛瑙石,去的第一天晚上就有十几个人到他们挖玛瑙石的洞子里来说挖玛瑙石必须给他们钱,挖出玛瑙石给800,没挖出也要给200,否则就不能挖。当时对方全部都是小伙子,他们害怕所以按照对方的规定交了钱。在对编号为1号至10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时,证人约某某辨认出向他们收钱的人是勒格达夫;8、证人阿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他听说有人在“天保”收玛瑙石洞子钱,他就和恩扎某某一起去天保看,到了天保后,听色尔冬胡说是他们在收取玛瑙石洞子费;9、证人沙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他们一行六人在“天保”挖玛瑙石,晚上有十几个人来收钱,对方说挖玛瑙石必须给他们钱,挖出玛瑙石给800,没挖出也要给200,否则就不能挖。他们当时说身上没有带钱,也没有出玛瑙,对方就不准他们挖把他们赶了下来;证人吉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相同的事实;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他们一行九人在“天保”挖玛瑙石,第一天晚上九点左右有十几个人来收钱,对方说挖玛瑙石必须给他们钱,挖出玛瑙石给800,没挖出也要给200,否则就不能挖。当时对方有很多黑彝,加之人也有点多,他们害怕就说没有带钱,他们来收钱的人就说让他们同行的一个人担保。第二天晚上那十几个人又来收钱,也是让他们同行的那个人担保,同时还证实他们旁边那个洞子一个姓恩扎的老板和来收钱的一个小伙子打起来了;11、证人吉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他和几个同乡在“天保”���玛瑙石期间有一群人每天晚上来收钱,对方说只要在天保挖玛瑙石就必须给他们钱,不然不能挖,如果不给钱就撵他们走,继续挖就要打他们,所以他们答应前三天的钱由收洞子钱人中的勒格达夫担保,第四天对方来收钱的时候因为他们不愿意给钱还和对方吵起来了。吵架的第二天他们就拿着自己的东西回家了。在对编号为1号至10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时,证人吉洛某某准确辨认出向他们收钱的人是恩扎某某、勒格达夫;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美姑县瓦西乡尼木则村东部山地上,中心现场位于该山地一凹地处,属于玛瑙矿区。同案犯勒格达夫和欧扎衣夫对现场进行了指认;13、同案犯恩扎日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他知道恩扎某某和另外的九名同案犯一��在“天保”向挖玛瑙石的人收钱,毕子达作记账、勒格达夫保管钱,他们一起拿了几千元给他(具体多少他没有数),但是他没有要;14、同案犯毕子达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恩扎某某组织他们十几个人在“天保”向挖玛瑙石的人收钱,恩扎某某是牵头人,大家都比较听他的。他们向挖出玛瑙石的每个洞子每天收800,没挖出的也要收200,给洪溪伐木场石洛木良的5万元他垫支了2万元,恩扎石者垫支了3万元。他们十几个人一起去收钱,他们给挖玛瑙石的人说在天保挖玛瑙石必须经过他们的同意,否则不能挖,因为参与收钱的大多数是黑彝,那些人比较害怕所以大多数都会给钱,每天只有1、2个黑彝不给钱,遇到不给钱的就由恩扎某某出面处理。他负责记账勒格达夫负责保管钱,他收了四天的钱,最后分钱的时候把他之前垫支的2万元给他以后,还分得5200元;15、同案犯色尔冬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色尔木良到家来找他,让他到瓦西乡达拉阿莫村一个叫“天保”的地方找恩扎江生和勒格阿三一起组织人在“天保”向挖玛瑙石的人收钱。之后在他和恩扎某某以及另外九名同伙一起收钱,他们向挖玛瑙石的人说不给钱就不准挖,有些人不同意给钱被他们赶走了。他们十几个人一起收了10万元左右,分钱的时候恩扎日格没要,他和色尔木良每人分得4900元;16、同案犯勒格达夫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他和恩扎某某以及另外九名同伙一起在“天保”向挖玛瑙石的人收钱,为了让洪溪伐木场护矿队员不再看守,他们给了伐木场护矿队员5万元,其中由毕子达作垫支2万元,恩扎石者垫支3万元,钱是恩扎江生和勒格阿三送过去的。每个挖玛瑙石的洞子如果挖出玛瑙石就收800元,没有挖出就收200元,他们都是晚上去收,收钱的时候毕子达作负责记账,他负责保管钱,总共收了四天,后来因为阿背拉门和恩扎拉里来阻止就没有继续收钱,他们将钱按照12个人来平分,每个人分得4900元;17、同案犯恩扎尔合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他和恩扎某某、恩扎日格、恩扎江生、恩扎衣夫、恩扎石者、勒格阿三、勒格勒夫、勒格达夫、毕子达作、色尔冬胡一起在“天保”向挖玛瑙石的人收取玛瑙石洞子钱,挖出玛瑙石的洞子每天收800元,没有挖出的每天收200元,收钱的时候毕子达作负责记账,勒格达夫负责保管钱,他们总共收了10多万元,除去给伐木场的5万元,每人分得4900元,但是恩扎日格没有要钱;同案犯欧扎衣夫、勒格勒夫、恩扎江生证实了相同的事实。18、同案犯勒格阿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他和恩扎某某及另外九名同伙一起在“天保”向挖玛瑙石的人收取洞子费,给洪溪伐木场的5万元是他和恩扎江生一起送去的。挖出玛瑙石的洞子每天收800元,没挖出玛瑙石的洞子每天收200元,毕子达作记账,勒格达夫保管钱;19、同案犯恩扎石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他和恩扎某某以及另外九名同伙一起在“天保”向在那儿挖玛瑙石的人收取玛瑙石洞子费,事前他们拿了5万元给洪溪伐木场的人,他垫了3万元。对方收钱后的第三天他们就开始收取玛瑙石洞子费,挖出玛瑙石的洞子每天收800元,没挖出玛瑙石的洞子每天收200元,毕子达作记账勒格达夫保管钱,遇到不给钱的他们就一起把不给钱的赶走,有些不愿意走的他们就关别人的机器,最后一天因恩扎���布不愿意给钱,恩扎某某就和他打了起来。他们总共收了10多万元,最后平分下来他分得了4900元;20、被告人恩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他伙同恩扎江生、恩扎石者等九人在瓦西乡“天保”向挖玛瑙石的人收取洞子费,他参与收了三天的钱,第四天他喝醉酒就没去,但他还是和其他人一样分得4900元。他和恩扎江生找过伐木场守山的石洛木良,希望给他5万元让他离开,但因他曾经吸毒,石洛木良不信任他所以没同意,后来不知道谁又把钱给石洛木良了;21、自首材料,证实了被告人恩扎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到美姑县依果觉乡派出所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恩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玛瑙石矿区“天保”强行向挖玛瑙石的人收取所谓的玛瑙石“洞子费”,遇到被害人不愿���给钱的就采取关掉机器、强行撵走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他们规定的200元、800元不等的金额或者要求被害人从他们之中找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交钱。在对约50个的玛瑙石矿洞连续收取了四天“洞子费”后,被告人恩扎某某及其同伙共收取了大约1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恩扎某某辩称自己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恩扎某某参与送钱给石洛木良,且在遇到被害人不愿意交付钱财后,对被害人施加威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恩扎某某系主犯,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认可。被告人恩扎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恩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长沙丽审 判 员 乃古子黑人民陪审员 马海乌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吉说伟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