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太与张爱叶、任有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太,张爱叶,任有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3民初441号原告王建太,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李嘉然、赵红霞(实习),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爱叶,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任有省,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被告张爱叶之夫。原告王建太诉被告张爱叶、任有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通知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嘉然,被告张爱叶、任有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3年12月25日起,被告张爱叶、任有省陆续向原告王建太借款180万元,原被告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现被告张爱叶、任有省至今未归还上述债务及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之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原告特依法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共计180万元;2、判令被告自2014年4月4日起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爱叶辩称,原告借给她钱,让她买牛,原告从她的奶牛场拉牛奶,牛也拉走了,没有给钱。被告任有省辩称,他没有借原告一分钱,王建太和他媳妇合作,具体事项他不知道,借款连个协议书都没有。2015年7月份原告把他媳妇弄走关起来,两天两夜不让睡觉,带领黑社会拉走他家15头青年牛、20头出奶牛、1台发电机、1辆五菱面包车、1套酸奶设备,都没有估价折账。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被告张爱叶向原告王建太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王建太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注明“今借百永发牛场王建太壹佰万元整(¥1000000),月息1分”。该借条上被告张爱叶签字、按印,并有“郭屯任有省”,但“郭屯任有省”五个字系原告王建太的会计所写,并非被告任有省书写。2014年4月4日被告张爱叶向原告王建太借款60万元,并向原告王建太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注明“今借王建太陆拾万元整(600000元整)”,该借条上亦有被告张爱叶签名及按印。上述两张借条被告张爱叶应予以认可,并收到款项。原告出示的另一张2014年4月1日的借条,上面显示“今借王建太现金贰拾万元整,月息壹分,2014年4月1日,张爱叶”。该借条记载的“1分”经过涂抹,且没有被告张爱叶按手印,被告张爱叶对此借条不予认可。另查明,2014年5月17日程新峰收到被告张爱叶还款21万元整,原告认可该还款系归还其欠款。被告张爱叶及任有省认可双方系夫妻关系。再查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2015年7月份,原告从被告处拉走15头青年牛、20头出奶牛、1台发电机、1辆五菱面包车、1套酸奶设备,均没有估价折账。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结合本案,原告王建太主张的180万元借款,实际由三张借条组成,其中两张由被告张爱叶签名并按印的共计160万元,且被告张爱叶也对上述两张借条中的借款予以认可。另一张数额为20万元的借条,仅有被告张爱叶签名并未按印,且被告张爱叶本人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认定原告王建太与被告张爱叶的借款数额为160万元,其中100万元(2013年12月25日借款)明确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另60万元(2014年4月4日借款)未约定利息。2014年5月17日程新峰收到被告张爱叶还款21万元整,原告认可该还款系归还其欠款。被告张爱叶归还的21万元,应从160万元借款中予以扣除,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借款本金为139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4日起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直至还请欠款之日止)。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借款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至于原告拉走被告的15头青年牛、20头出奶牛、1台发电机、1辆五菱面包车、1套酸奶设备,均没有估价折账,因被告并未提起反诉,原告亦称如果被告还钱,随时可以归还被告,对此原、被告双方可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一、张爱叶、任有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王建太归还借款13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4月4日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息1分计算)。二、驳回王建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王建太负担4000元,由张爱叶、任有省负担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