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詹必伦与黄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必伦,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詹必伦,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黄杰,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关于詹必伦与黄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詹必伦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借款等20486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借款等2048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世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