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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葛连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连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35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连海,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沂水县。2000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12月14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7月23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9月23日因诈骗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31日因诈骗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2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连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连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葛连海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xx房产公司内将李某抵押给该公司的牌照号为×××××的大众汽车的车钥匙偷走后,将停放在该公司门口的汽车盗走,车内有一黑色挎包、一件貂皮上衣等物,该挎包内300元现金被其挥霍。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大众速腾自动挡汽车价值人民币1250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违法犯罪经历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连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连海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葛连海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亦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葛连海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xx房产公司内将何某停放在该公司门口的牌照号为×××××的大众速腾汽车的车钥匙偷走后,将该汽车盗走,车内有一单肩包、卡包、一件上衣等物,包内有300元现金。2015年2月3日,何某发现被盗车辆并将葛连海抓获,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葛连海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查扣了被盗汽车、汽车钥匙、单肩包、卡包、男士上衣,并已发还何某。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12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何某陈述,证人马某、李某1、张某、赵某、李某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葛连海供述,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购买发票、卖车协议,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葛连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连海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连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连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庆春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郭俊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