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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郭庆中与柴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中,柴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884号原告:郭庆中,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柴宝军,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郭庆中与被告柴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庆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伍万零肆佰元整(50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约定的欠款利息。利息从还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每月1008元。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0月13日为期8个月所产生利息共计8064元;3、被告承担因多次追讨欠款纠纷使原告产生的路费。共计714元;4、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原告2015年8月--2016年2月期间一直有业务来往,原告从被告处采购数网一卡通进行销售游戏点卡充值服务,被告于2016年2月9日濡染停止充值服务,致使原告手中持有的所有产品无法使用,且关停所有通讯方式,无法联系。给原告造成巨大紧急损失,原告与2016年2月16日赶赴西安,到达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8号凯丽大厦东座1903室,被告公司陕西正瀚商贸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联系不到。后在其代理商帮助下找到被告,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无法退换货款,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和原告签订还款协议。被告采取分期退还方式,2016年5月31日前第一次先偿还欠款的一半,金额为贰万伍仟贰佰元(25200),剩余款项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并在签订之日起以月息2分,规定每月18日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为每月1008元以作为原告的经济补偿。2016年5月31日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欠款,原告多次联系不到,至今无法按期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庆中诉被告柴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庆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凝琴人民陪审员  董 玮人民陪审员  要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