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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曾桂梅行政处罚纠纷(2017)粤0103执8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曾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39号。被执行人曾桂梅,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曾桂梅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荔综药处字(2015)072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35376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31元。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曾桂梅无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家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