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温汉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808号被执行人:温汉亮,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关于温汉亮犯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本院作出的(2013)穗南法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温汉亮应立即履行缴纳罚金150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温汉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温汉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向银行、车辆登记机关、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等财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温汉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温汉亮上述情况,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高消费令惩处。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3)穗南法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本院(2017)粤0115执8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刘国恒审判员 郑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儒锋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