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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晓康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康,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教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3民初1712号原告:王晓康,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刘辉,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晨,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任职董事长。被告:连云港市教育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中,任职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海兵,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康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公司)、连云港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王倩晨、被告连云港教育局委托代理人程海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盐城二建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800035元,被告连云港教育局在欠付盐城二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连云港高级中学工程施工中将部分外墙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2月9日,双方对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的工程总价款为1031953.82元,扣除税金6%后应付款金额为970035.82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170000元,但至今仍尚欠原告800035.8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被告盐城二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连云港教育局辩称,1、原告与盐城二建公司之间的关系,被告不清楚,盐城二建公司是否欠原告工程款,被告也不清楚。2、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且工程款已经审定完毕,根据工程审定价格,被告已经支付给盐城二建公司全部工程款,仅有部分质保金(5898434.9元)尚未支付。3、盐城二建公司涉案多起诉讼,相关法院已经要求被告协助查封、扣押、提取近两千万元工程款。综上,目前尚无工程款可以支付给盐城二建公司,请求法庭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3月,市教育局将连云港高级中学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盐城二建施工。2010年3月28日,盐城二建(甲方)与王晓康(乙方)订立《项目费用承包合同》,盐城二建将其中围墙工程分包给王晓康施工。约定甲方按工程结算审计总价收取6%管理费。剩余94%由乙方包干使用。连云港高级中学工程于2013年整体使用。王晓康无相关的建筑施工资质。2017年2月9日,盐城二建与原告就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的工程总价款为1031953.82元,扣除税金6%后应付款金额为970035.82元。后被告盐城二建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170000元,但至今仍尚欠原告800035.82元。另查明,涉案的连云港高级中学工程于2017年1月24日结算,审定价款为176532265.45元。被告连云港教育局自认尚有5898434.9元工程未支付给盐城二建,但因盐城二建因涉案工程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已被数次起诉,目前法院已经保全工程款近200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盐城二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原告施工,原告与被告盐城二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被告盐城二建已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且未提出质量问题,应认定为被告盐城二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原告请求参照结算价款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盐城二建给付其工程款800035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连云港教育局为发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被告盐城二建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王晓康承担清偿责任。现连云港教育局自认尚有5898434.9元工程款未给付盐城二建公司,即使因连云港教育局应支付给盐城二建公司的工程款被法院保全,但并未实际支付给盐城二建公司,连云港教育局依然欠付盐城二建公司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其仍应当在欠付盐城二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盐城二建公司欠付王晓康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康工程款800035元。二、被告连云港教育局在欠付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王晓康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原告,被告连云港教育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该款项承担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a。审判员 周 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丹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