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蓝许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许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蓝许峰,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弯塘路26号。负责人黄劲光,总经理助理。蓝许峰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民终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忻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9974.46元。我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交清了案件款119974.46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民终30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建武审 判 员 谭志山助理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柳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