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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4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霍新中与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霍新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4694号原告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第三工业区新社公司(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41246171。法定代表人陶新社。委托代理人树宏玲,北京市惠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新中,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刘菲菲,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社公司)与被告霍新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树宏玲,被告霍新中及委托代理人刘菲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4年3月28日。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期限为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8日;第二份期限为2015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三、工作岗位:押运员。四、受伤时间:2014年5月5日。五、工伤认定情况: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5日作出深人社认字(宝)[2014]第540653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霍新中属工伤。六、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深劳鉴复字[2016]第429579号《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复审鉴定结论》,评定霍新中为八级伤残。七、社会保险参保情况:霍新中受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八、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12月12日。九、仲裁结果:(一)、新社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霍新中2016年8月23日至20l6年12月22日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7200元。(二)、新社公司于20l6年9月29日对霍新中作出的辞退决定无效,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三)、驳回霍新中其他仲裁请求。十、原告新社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仅需支付2016年8月23日-2016年12月12日工伤停工留薪工资11200元;2、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十一、关于霍新中工伤医疗期的问题。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深劳鉴复字[2016]第429579号《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复审鉴定结论》,医疗终结日期为2015年8月19日;后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深劳鉴复发字[2016]第433370号《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工伤复发确认意见》,意见为霍新中属于工伤复发,医疗期为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4月28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后又于2016年5月13日、6月27日、8月1日、9月12日、10月20日、12月1日、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延长医疗期确认意见》,确认意见为同意延长治疗期,医疗期延长至2017年3月22日。十二、关于霍新中的工资待遇问题。新社公司未能提供霍新中的工资表及工资发放记录,举证不力,本院对其主张每月2500元不予采纳,对霍新中主张工资为每月4300元予以采纳。霍新中工伤停工留薪期间,2016年8月23日至12月22日,经计算该期间的工资应为17200元(4300×4个月)。十三、关于新社公司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院认为,霍新中因工伤复发,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医疗期,新社公司在霍新中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本院确认其解除行为无效。另外,双方已经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在2017年3月1日到期,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霍新中一直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霍新中2016年8月23日至12月22日期间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7200元。二、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2016年12月5日、2017年1月4日对霍新中作出的辞退决定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驳回深圳市新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品  澈审判员 许  林  锋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浩江(兼)书记员 李  玉  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