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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执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丽梅、杨开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梅,杨开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梅,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杨开标,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执行张丽梅与杨开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开标所有的位于清流县龙津镇水南街的房产,因已抵押他人并办理抵押登记,且由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暂时无法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开标在银行无存款、在三明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张丽梅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跃迅审判员  罗建平审判员  巫启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淑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