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肖宏光与蔡世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宏光,蔡世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882号原告肖宏光,男,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蔡世天,又名蔡道天,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肖宏光诉被告蔡世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肖宏光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宏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宏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宏光负担。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津东书 记 员 陈育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