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某某、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贾某某,赵某,陈某,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625号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秘某,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该社职工。被告:贾某某,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赵某,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被告:陈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某某、赵某、陈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经给借款人贾某某邮寄送达诉状等文书被退回,原告提供的其电话为空号,其住址不详,应认定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