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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关磊诉被告刘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磊,刘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2579号原告:关磊,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花,女,系原告母亲。被告:刘小伟,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关磊与被告刘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1月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脱不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刘小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自认借款时给被告4500元现金,被告刘小伟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关磊人民币伍仟元正。刘小伟2014.12.24”。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于2017年4月5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关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小伟向原告关磊借款未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关磊实际借给被告刘小伟4500元,故原告关磊要求被告刘小伟归还借款本金4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关磊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4月5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关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关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