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吉平与王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吉平,王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488号原告:薛吉平。被告:王卫星。原告薛吉平与被告王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吉平与被告王卫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4500元及2分的利息款;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4500元,口头答应2分利息,并当场打下借条一支。借款后,被告一直拖延还款,催要多了电话也不接,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原告提供证据如下:被告于2014年2月15日给原告所打的借条一支,证明借款事实。被告王卫星辩称,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之后还过一部分利息。2014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本金及利息共64500元,打下借条。认可原告的证据并同意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而且打下借条后共还款三次总计7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薛吉平借给被告王卫星人民币现金5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4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共64500元,被告给原告打下借条64500元借条一支,口头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之后被告共计给原告三次还款共7000元,最近一次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前后。本院认为,原告薛吉平与被告王卫星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应予偿还。原被告口头约定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薛吉平借款本金64500元及所欠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被告王卫星已付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卫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