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与杨开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开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343号原告:XX,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杨开英,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XX与被告杨开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