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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清林、乾安县供销合作联社合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刘青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915号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新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乾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周万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乾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青林,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住乾安县乾安镇。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乾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刘青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审 判 长  李方东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人民陪审员  史东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