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吉存、彭传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吉存,彭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吉存,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彭传忠,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夏吉存与被执行人彭传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确定:被告彭传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吉存工资款5620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彭传忠名下在阳谷农商银行范海支行的股金2500元。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培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