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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献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献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600号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3554-2。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亮,该公司职工。被告:胡献东,男,1970年8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献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倪龙军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