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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瑞香与唐建高、刘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香,唐建高,刘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瑞香,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唐建高,男,1962年10月19日,苗族。被执行人:刘瑞芳,女,1963年2月2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香与被执行人唐建高、刘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43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瑞芳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302号盛世荷园2栋1205房(权证号码:7110002**);冻结了刘瑞芳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工资;冻结了刘瑞芳持有的绥宁县寨市石门二级水电站股权1862569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建高在绥宁县农业银行的工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翰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