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贾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7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依兰县道台桥镇平原屯。被执行人:贾某,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道台桥镇平原屯。刘某某申请执行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3民初180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卞默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