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长华与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华,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631号原告胡长华,男,生于1957年3月17日,汉族,住枝江市。被告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前进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红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原告胡长华与被告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通过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胡长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胡长华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长华负担。审判员 曹自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