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建华与张利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建华,张利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4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田建华,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被上诉(一审原告):董广艳,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伊水嘉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张利国,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建华因与被上诉人董广艳、一审被告张利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6)内253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建华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田建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建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上诉人田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志 刚审判员 黄 涛审判员 代 玲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额日登毕力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