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琳、孟宪英等与滕州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琳,孟宪英,滕州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滕行初字第153号原告杨琳。原告孟宪英。委托代理人苑玉柱。被告滕州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姜广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宽玉,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琳、孟宪英诉被告滕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与相关部门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琳、孟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琳、孟宪英负担。审判长 张海龙审判员 赵曰涛审判员 唐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