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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琳、孟宪英等与滕州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琳,孟宪英,滕州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滕行初字第153号原告杨琳。原告孟宪英。委托代理人苑玉柱。被告滕州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姜广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宽玉,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琳、孟宪英诉被告滕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与相关部门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琳、孟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琳、孟宪英负担。审判长  张海龙审判员  赵曰涛审判员  唐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