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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633号原告西安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大明宫遗址区太华北路甲字**号大明宫中央广场第*幢*单元**层*****号房。法定代表人冯亭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孔全明。被告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文刚。原告西安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9日,其与被告签订《工程材料订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其订购骆驼牌瓷砖、门套石线等材料,货款总价值约1794557.5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供应了工程材料,货款共计1809006元;之后,被告陆续支付了170万元,至今尚欠109006元材料款未付。被告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754735.82元(计算自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5月4日止),因违约数额较大,现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作为违约赔偿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推诿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材料款109006元;支付违约金(利息)21203.06元(计算自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5月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请求判决至实际支付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