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朱珈林谌登泽与北碚区林业局北碚区人民政府北温泉街道办事处等健康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珈林,谌登泽,重庆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重庆市北碚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北温泉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7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珈林,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公平,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凡,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谌登泽,男,1946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公平,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凡,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牟维斌,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晓,重庆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涔,重庆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张选泽,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袁顺颖,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吴镜熙,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北温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韩海燕,该办事处主任。再审申请人朱珈林、谌登泽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缙云山管理局)、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重庆市北碚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北温泉街道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8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珈林、谌登泽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缙云山管理局为涉案林木的唯一管理人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规定,五个被申请人均对涉案林木负有管理责任,在没有有效证据反驳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仅认定缙云山管理局系涉案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错误。(二)一、二审法院认定谌红在涉案事故中具有过错并判决其承担80%的责任错误。事发当天缙云山景区并未封山,允许游客进山赏雪,谌红亦是在接到景区执勤人员指示按要求行走在公路上前往景区乘坐索道,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其无法预见也无法防范树木折断将其砸中的危险。谌红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朱珈林、谌登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涉案林木的管理人问题。经审查,2016年1月23日,谌红与他人一同到缙云山赏雪,在通往缙云山景区大门约300米的主公路上,被公路旁因大雪积压折断的大树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谌红之子朱珈林和谌红之父谌登泽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缙云山管理局等五被申请人对谌红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涉案林木管理人的确定,首先需明确事发地点所属范围。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缙云山保护区)的地理范围并不以其景区大门为物理分界点,而是以经纬度标示的范围为分界点。事发地点位于缙云山白云竹海岔路口通往景区大门主公路300米处,在缙云山保护区对外公布的地域界限内,应属于缙云山保护区的地域范围。其次需明确缙云山保护区内林木的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具体规定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缙云山保护区于1979年建立,并成立“重庆市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2001年缙云山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市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更名为“重庆市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缙云山管理局是缙云山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该保护区内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缙云山保护区一直有游客旅游,组织游客开展参观、旅游的活动属于缙云山管理局的法定职责和管理范围。缙云山保护区内的公路系专用公路,专用公路依法应由专用公路的主管部门即缙云山管理局进行管理和养护。因此,本案事发地点在缙云山保护区内,缙云山管理局是在该保护区内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游客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故一、二审法院认定缙云山管理局为涉案林木管理人并无不当。朱珈林、谌登泽申请再审称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重庆市北碚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北温泉街道办事处均是涉案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涉案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经审查,2016年1月22日至23日,重庆市气温骤降,重庆市北碚区出现雨加雪天气,海拔较高的缙云山保护区更是普降大雪,经北碚区气象局计量,该次降雪系十几年来北碚区最大的一场降雪。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从2016年1月23日凌晨1时起至2016年1月25日对缙云山上山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同时缙云山管理局联合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在北碚区三花石通往缙云山景区公路路口LED显示屏上发布公告“由于山上道路结冰,为了您的安全,禁止车辆通行,上山赏雪的游客,请坐索道上山,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在前往缙云山的必经道路上还多处设立警示路牌、锥形桶、禁行标志,对来往车辆及行人进行劝导。缙云山管理局作为缙云山保护区的管理部门,其在突发降雪后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及时发布公告提醒风险,劝导赏雪的游客乘坐索道上下山,安排执勤人员沿途进行劝导等,其在一定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缙云山管理局没有预见到大量积雪可能伤害树木,从而诱发安全隐患,其对涉案林木折断导致谌红死亡负有管理疏漏的责任,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缙云山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朱珈林、谌登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珈林、谌登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黄娅娟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