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与彭建军、彭建梅、李志忠、李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彭建军,彭建梅,李志忠,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负责人马红聚,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彭建军,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汉城街道西关社区3组。被执行人彭建梅,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南关社区1组。被执行人李志忠,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南关社区1组。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南关社区1组。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与被执行人彭建军、彭建梅、李志忠、李志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田 杰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显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