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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良水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王道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杨良水,王道林,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良水,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审被告:王道林,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良水、原审被告王道林、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民初1527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重庆建工二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上诉人也未授权王道林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被上诉人也未向上诉人提供货物。基于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道林的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杨良水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重庆建工二公司与杨良水是否签订合同,杨良水是否向该公司供货等属实体审理范畴,重庆建工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