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丁祖相、杨武青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祖相,杨武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祖相,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会英,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西,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武青,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丁祖相因与被上诉人杨武青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8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81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祖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4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创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