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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正丽与吕莹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正丽,吕莹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052号原告:冯正丽,女,汉族,1989年7月30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吕莹莹,女,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冯正丽与被告吕莹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冯正丽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正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正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正丽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沙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