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与潘岐林、黄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潘岐林,黄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民初5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住所地:韶关市复兴路24号大楼首层东侧。负责人:李旺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芳,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该行员工。被告:潘岐林,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黄红英,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韶关复兴支行)与被告潘岐林、黄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韶关复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岐林、黄红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韶关复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潘岐林、黄红英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潘岐林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合计39611.2元,其中本金39109.63元,利息501.57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3日止,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约定计收,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3、黄红英对潘岐林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4、农行韶关复兴支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用由潘岐林、黄红英承担。诉讼中,农行韶关复兴支行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放弃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17日,农行韶关复兴支行与潘岐林、黄红英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潘岐林借款人民币9万元,期限10年,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黄红英为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农行韶关复兴支行依约发放了该笔贷款,上述借款合同项下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潘岐林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截止2017年3月13日,潘岐林、黄红英欠贷款逾期4期未按约归还,贷款余额本息合计39611.2元,农行韶关复兴支行经多次催收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潘岐林、黄红英未作答辩。农行韶关复兴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及代码证、身份证明、贷款申请表及担保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凭证、他项权证及贷款信息及还款明细表等证据。潘岐林、黄红英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7日,潘岐林因购房与农行韶关复兴支行及案外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潘岐林向农行韶关复兴支行借款人民币90000元,期限10年,一个月为期,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为还款日,超过90天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农行韶关复兴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己发放借款,宣布合同到期、计收利息(含复利、罚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止,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潘岐林以韶关市武江区龙归河滨新街河滨新苑A幢704房作为借款抵押,潘岐林在合同借款和抵押一栏签字捺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保证人一栏签字和加盖印章。2010年7月15日,农行韶关复兴支行将90000元划入潘岐林帐户,当日,黄红英向农行韶关复兴支行出具书面《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载明:愿为潘岐林与农行韶关复兴支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等实现债权一切费用。潘岐林抵押房产已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潘岐林借款后归还部分款项,截止2017年3月13日,借款4期未还,欠本息合计39611.2元,其中本金39109.63元、利息501.57元。农行韶关复兴支行经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诉讼中,本院根据农行韶关复兴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粤0204民初555号民事裁定,对潘岐林所有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庭审中,农行韶关复兴支行表明,因对潘岐林抵押房产已办理了抵押权登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已完成,故本案不予起诉该公司。本院认为:农行韶关复兴支行与潘岐林等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农行韶关复兴支行依约发放借款后,潘岐林未能依约足额归还借款及利息,黄红英亦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农行韶关复兴支行主张归还借款及利息(含罚息、复利),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农行韶关复兴支行以对潘岐林抵押房产己办理了抵押权登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完成其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不予起诉该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尊重农行韶关复兴支行的选择。农行韶关复兴支行对抵押物已办理抵押权登记,其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能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潘岐林、黄红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借款本金39109.63元,利息501.57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还清本息款之日止)。二、被告黄红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对被告潘岐林抵押物韶关市武江区龙归河滨新街河滨新苑A幢704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310元,由被告潘岐林、黄红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桂全人民陪审员 钟苑菁人民陪审员 吴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丘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