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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5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运输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5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医药商品购销员,住四川省苍溪县白驿镇,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9月5日出生,穿青人,本科文化,纳雍县国土局退休职工,住纳雍县猪场乡。本院作出的(2016)黔0525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张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凤凰支行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61190000762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22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