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峰、余小迎与英山县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峰,余小迎,英山县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峰,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申请执行人:余小迎,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英山县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东门大桥东侧。本案在执行王建峰、余小迎与英山县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王会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