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岛融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徐海荣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融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徐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融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耿沙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丰永强,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海荣,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融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海荣典当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审结,该案(2017)鲁0213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取涉案房产拍卖价款人民币385600元,并发放申请人案款380000元,转执行费5600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矫仪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