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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付晓红与王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红,王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499号原告:付晓红,女,汉族,1975年1月28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梅,男,汉族,1973年5月8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晓红诉被告王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晓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晓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付晓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宗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