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山东骏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一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骏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一山,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骏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一山,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单健,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骏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一山、单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董 青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