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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0执恢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马某、邵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恢47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邵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即民初字第897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