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环境保护局、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古明杰牲猪养殖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环境保护局,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古明杰牲猪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7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襄州区环保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治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武,襄州区环保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古明杰牲猪养殖场。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郭楼村。经营者古明杰,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襄州区环保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州环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爱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尤小平、吴晓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8月26日,襄州区环保局作出襄州环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古明杰牲猪养殖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08年6月开工建设,并于该年10月建成后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古明杰牲猪养殖场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古明杰牲猪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3月9日,襄州区环保局依法向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古明杰牲猪养殖场送达了限期履行义务催告书,但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古明杰牲猪养殖场在限期内未予履行,故襄州区环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古明杰牲猪养殖场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开工建设于建成后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古明杰牲猪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魏爱丽审判员 尤小平审判员 吴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蕾 关注公众号“”